江西省贯彻《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》实施办法印发

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印发《江西省贯彻〈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〉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委,省委各部门,省直各单位*组(*委),各人民团体*组:

现将《江西省贯彻〈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〉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。

  中共江西省委

201769

  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》,规范和强化我省*的问责工作,推进全面从严治*向纵深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*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贯彻*总*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围绕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坚持*的领导,加强*的建设,全面从严治*,做到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、用权受监督、失责必追究,落实*组织管*治**治责任,督促*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。

第三条 *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:依规依纪、实事求是,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,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分级负责、层层落实责任。

第四条 *的问责工作是由*组织按照职责权限,追究在*的建设和*的事业中失职失责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。

问责对象是各级*委(*组)、*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,各级纪委(纪检组)及其领导成员,重点是主要负责人。对其他*组织和*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适用本办法。

第五条 对*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:检查、通报、改组。对*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:通报、诫勉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。

上述问责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
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。*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,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,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。

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、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。

第七条 问责应当正确把握“三个区分开来”的*策界限,保护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、锐意进取的干部。

(一)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,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;

(二)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,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;

(三)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,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。

第二章 问责情形

第八条 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有《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,应当予以问责。

第九条 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,应当予以问责:

(一)落实*、省委重大决策部署领导不力,工作进展缓慢,问题较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;

(二)弄虚作假、欺骗组织的;

(三)任职期间,领导班子成员多人或者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;

(四)对直接管理的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,或者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问题反复发生的;

(五)对巡视巡察、*风廉*建设责任制检查、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反馈的问题不整改,或者整改不到位的。

第三章 问责启动和调查

第十条 *委(*组)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,应当启动问责。

*委(*组)对情况复杂、性质严重、影响恶劣的情形应当直接进行问责调查;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,可以指定纪委(纪检组)、*的工作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*组织进行问责调查。

第十一条 纪委(纪检组)、*的工作部门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,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*委(*组)提出启动问责的建议。

第十二条 巡视巡察机构、司法机关、审计机关、行*执法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,应当及时移送有关*委(*组)、纪委(纪检组)或者*的工作部门。

第十三条 问责调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。特殊情况下,经问责调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,可以适当延长。

第十四条 问责调查期间,有关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,对干扰、阻碍、对抗调查工作的领导干部,问责调查机关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*组织建议暂停其职务。

第十五条 应当被问责的*的领导干部调离转岗、提拔或者退休的,调查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理权限的*组织,由该*组织进行问责。

第四章 问责决定

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*组织作出。其中对*的领导干部,纪委(纪检组)、*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、诫勉方式进行问责;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;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,按照*章和有关*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。

第十七条 *委(*组)、纪委(纪检组)、*的工作部门作出问责决定,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。作出问责决定前,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,并且记录在案;对其合理意见,应当予以采纳。

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:

(一)干扰、阻碍、对抗问题调查处理的;

(二)弄虚作假、隐瞒问题及事实真相的;

(三)出现问题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、导致危害结果扩大,或者不总结教训、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;

(四)对调查人、投诉人、检举控告人、证明人打击报复的;

(五)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。

第十九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:

(一)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,有效避免损失或最大限度减少损失、消除不良影响的;

(二)积极配合问责调查,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;

(三)认真整改,成效明显的;

(四)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。

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免予问责:

(一)在制定或者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,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;

(二)按照*、省委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有关规定可以免予问责的情形。

第五章 问责执行

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,应当在十五日内向被问责*组织或者*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*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。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问责决定机关。

对*的领导干部作出诫勉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决定的,应当制作《问责决定书》。《问责决定书》应当写明问责事实、问责依据、问责方式、批准机关、生效时间、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。

第二十二条 对*组织作出检查问责决定的,受到检查问责的*组织,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。书面检查应当写明失职失责情况、产生原因、认识态度、整改措施等,以*组织的名义报上级*委(*组)、纪委(纪检组)。对书面检查不到位的,应当责成重写。

对*组织作出通报问责决定的,应当明确通报的范围,采取*内会议、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。

对*组织作出改组问责决定的,按照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第四十二条和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三条 对*的领导干部作出通报问责决定的,应当明确通报的方式、范围等。通报可以采取*内会议、文件等形式,一般在被问责对象所在*组织范围内进行,视情可以扩大通报范围。

对*的领导干部作出诫勉问责决定的,谈话诫勉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和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,谈话诫勉由二人以上进行,并制作记录。谈话诫勉对象为班子成员的,所在单位*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场。书面诫勉对象为班子成员的,应当告知所在单位*组织主要负责人。

对*的领导干部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决定的,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降职、免职等措施,由有管理权限的*委(*组)和有关*的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对*的领导干部作出纪律处分问责决定的,由有管理权限的*委(*组)、纪委(纪检组)按照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有关*内法规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,组织部门应当将有关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,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。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,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。

第二十五条 *的领导干部受到诫勉问责的,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;受到调整职务问责的,一年内不得提拔;受到责令辞职、免职问责的,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,两年内不得提拔;受到降职问责的,两年内不得提拔;受到纪律处分问责的,按照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相关规定执行。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问责的,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的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。问责决定机关收到书面申诉后,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。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*组织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的,可以向其上一级组织申诉。

申诉期间,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。

第六章 问责监督

第二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*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,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*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,提出整改措施,接受*组织监督。

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。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,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二十九条 各级*委(*组)和纪委(纪检组)应当加强问责工作的监督检查,将问责工作纳入年度落实*风廉*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。对存在下列情形,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当对负有责任的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。

(一)应当问责不进行问责的;

(二)对问责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,对存在问题不整改纠正或者整改纠正不到位的;

(三)打招呼、说情,或者违规以其他方式对问责工作施加影响的,一律记录在案,并严肃问责。

第三十条 实行问责情况报告制度。各级*组织每年应当对问责工作情况进行分析、通报,并向上级*委(*组)和纪委(纪检组)报告问责工作情况。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。

*的工作部门应当将有关问责情况抄送同级纪委。纪委(纪检组)应当每月汇总统计本地本部门问责情况,向上级纪委进行书面报告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办公厅承担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我省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,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照本办法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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