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纪处分和*务处分有何区别

来源:《中国纪检监察》杂志

 

*章规定,*的纪律是*的各级组织和全体*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。*员违反*的纪律,危害*、国家和人民利益,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这就是*纪处分。*务处分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、法规,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。

*纪处分与*务处分,体现了*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内在一致、高度互补,实现了*内监督的全覆盖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,实现了依规治*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。但是,*纪处分与*务处分作为两种不同的惩戒措施,在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,需要在具体适用中予以准确把握。

一、两者在适用对象上存在差别

*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犯*纪应当受到*纪责任追究的*组织和*员,*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。

对象上的差别,要求我们在具体适用中,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*员,不能使用*务处分进行惩戒;对于非*员的国家公职人员,不能使用*纪处分进行惩戒。对于具有*员身份的公职人员,因为既属于*纪处分对象,也属于*务处分对象,就存在同时被给予*纪处分和*务处分的情形。基于这些不同,在立案过程中就存在*纪立案、*务立案以及*纪与*务同时立案的不同情形。

二、两者在适用依据上存在差别

*纪处分的依据,主要是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**内监督条例》等*内法规,而*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行*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。

*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,*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。但是,*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*规*纪严于国家法律。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,*纪是对*组织和*员立的规矩。*纪与国法之间,不仅在于前者严于后者,更在于二者之间的互动,需要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*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、相互促进、相互保障的格局。因此,在强调纪严于法、纪法分开的同时,还要强调纪法贯通。

在具体适用过程中,对于具有*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,有时就涉及*纪处分与*务处分如何匹配的问题。根据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以及《公职人员*务处分暂行规定》有关规定,对于受到撤销*内职务、留*察看处分的,如果担任公职,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*务处分。严重违犯*纪、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。

此外,根据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,在给予*务处分的同时,是否需要给予相匹配的*纪处分,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“损害*、国家和人民利益”的情形。比如,*员如果有违章停车、闯红灯等行*违法行为,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,一般就不会受到*纪处分。所以,在实践中,*纪处分与*务处分的匹配一般存在重处分之间,轻处分一般没有匹配的问题。

三、两者在适用程序上存在差别

根据《公职人员*务处分暂行规定》第十一条规定,对同级*委管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、开除处分的,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、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,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。与此类似,*协及其常委会也应先免去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职务,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。

上述处分前置程序的特别规定只存在*务处分中,*纪处分中不存在。此外,根据《公职人员*务处分暂行规定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,监察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、单位都有权给予其处分,但是两者不能同时作出处分。而*纪处分只能由具有处分权的*委或*组织作出,其任免机关、单位无权进行*纪处分。

四、两者在权利救济上存在差别

被处分人对*纪处分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作出处分决定的*组织或其上级*组织提出申诉。而被处分人对*务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,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。对复审决定不服的,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。

因此,*纪处分决定的申诉不仅没有时效限制,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*组织或上级*组织提出(但受理只能是批准处分的*组织),*务处分的申请复审不仅有时效限制,还必须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,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申请。*组织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,而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,复核决定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。

除上述区别外,两者在处分主体、种类、执行等方面还存在差异。着眼于全面从严治*大局,*纪处分和*务处分既区别又联系,形成了**明晰的惩戒措施。只有用好*纪规范,用足法律规定,才能不断推进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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